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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五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 可以取保候审 :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 有期徒刑以上刑罚 ,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取保候审由 公安机关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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