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属于国家
2、矿藏、水流、海域属于国家所有。(第四十六条)
2、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第四十七条)
3、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属于国家所有,但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除外。(第四十八条)
4、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野生动植物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第四十九条)
5、无线电频谱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第五十条)
6、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文物,属于国家所有。(第五十一条)
7、国防资产属于国家所有。(第五十二条)
8、铁路、公路、电力设施、电信设施和油气管道等基础设施,依照法律规定为国家所有的,属于国家所有。(第五十二条)
9、国家机关对其直接支配的不动产和动产,享有占有、使用以及依照法律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处分的权利。(第五十三条)
10、国家举办的事业单位对其直接支配的不动产和动产,享有占有、使用以及依照法律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收益、处分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