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零口供案件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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零口供案件典型案例

今年1月3日晚9时15分许,陈某饮酒后驾驶小型轿车载王某从绿地世纪城小区出发,在市区道路上快速行驶。当晚9时40分许,陈某再次驾车途经泰州大道,行驶至宝马会娱乐会所门口。其间有多次超速、压线等交通违法行为,最快时速达115千米。9时50分许,陈某在宝马会停车场过道处与刘某驾驶的轿车发生碰擦。

交警到场处理时,陈某拒不承认自己驾驶机动车,谎称自己系停车后饮酒,并伺机逃离现场未果。

经抽血检测,被告人陈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00.1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