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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护的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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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护的主体

政府是社会保障的责任主体。

由于各国政治、经济和文化基础不同,社会保障制度实施的时间、范围和水平差异甚大,因而对社会保障的定义也有所不同。归纳起来,各国对社会保障的基本定义为:以国家或政府为主体,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国民收入分配或再分配,对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或因其他原因导致生活困难的公民给予物质帮助,以保障其基本生活。从这项定义可以看出:社会保障制度的责任主体是国家或政府实行社会保障制度的目标是满足公民的基本生活需要社会保障制度必须经过国家立法实施。

社会保护的主体

社会保护涉及的责任主体主要有:社会团体、 企业事业组织以及其他组织和个人。 例如: 各级人民政府、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图书馆、影剧院、 体育场馆、公园等场所新闻、出版等单位营业性歌 舞娱乐场所、网吧、经营者、居民委员会等。社会保护的保护对象是不特定的。

社会保护的主体

社会保障主体亦称社会保障法律关系主体,它与社会保障法律关系的内容和客体共同构成了社会保障法律关系的三个要素:主体是指社会保障法的当事人,即参加社会保障活动中,依法享有社会保障权利,并承担社会保障义务的参加者。在我国,社会保障法律主体主要有公民、企事业单位、国家(通过社会保障职能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