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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偿陪侍的司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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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偿陪侍的司法解释

有偿陪侍行为是指以营利为目的的陪侍行为。

目前关于有偿陪侍并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仅仅在《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十四条中规定,娱乐场所及其从业人员不得提供或者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的陪侍行为,也不得为进入娱乐场所的人员实施以营利为目的的陪侍行为提供条件。

对于娱乐场所违反上述规定的,由公安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娱乐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异性陪侍是一种犯罪行为,主要表现为娱乐场所有偿给顾客提供异性交易服务。对异性陪侍成员一般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处罚。

“有偿陪侍”主要是指通过对“情感”、“旅游”等进行“陪护”和“陪伴”来换取报酬的行为。在中国的营业性质娱乐场所中,提供以营利为目的的陪酒、陪唱等有偿陪侍都属违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