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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保分类施保怎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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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保分类施保怎么算

市社会救助管理局:低保对象分为三大类进行分类施保。一类对象,即城乡“三无”人员,实施定期全额保障,全额救助二类对象,系城乡重病重残对象,实施定期差额保障,重点救助三类对象,即家庭成员有劳动能力的一般低保户,实施差额保障,一般救助。

低保申请人常住地与户籍所在地不一致的家庭该如何申请城乡低保同一区县(市)内,申请人常住地与户籍所在地不一致的,根据区县(市)人民政府的规定,申请人凭户籍所在地县(乡)级民政部门出具的未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证明,可以向常住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以下简称城乡低保),加大对城乡低保对象的救助力度,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发〔2012〕45号)、《社会救助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49号)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宁政发〔2013〕77号)精神,结合县情实际,制定全县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分类施保办法(试行)。

第二条 对保障对象按下列原则核定评估。

(一)按城乡低保对象家庭实际收入计算核定原则。

(二)做到广泛调查核实,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原则。

(三)对重点保障对象和特殊保障对象家庭收入每年审核一次,对基本保障对象家庭收入每半年审核一次,体现分类指导、鼓励就业原则。

(四)坚持计算家庭收入与核定家庭生活状况相结合原则。

(五)坚持同等条件下优先保障优抚对象的原则。

二、分类救助的识别

第三条 为合理救助不同困难程度家庭,根据城乡低保对象年龄、健康状况、家庭收入变化等情况,采取适宜救助标准和救助类别,适度提高重残人员、重特大病患者、老年人及未成年人等特殊困难人员的救助标准,实行以差额补助为主体,临时救助、政策扶持、社会互助为辅助的综合救助模式,具体按以下三类情况实行动态管理。

(一)重点保障类(A类)

1、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无法定赡(抚、扶)养人的家庭,包括有法定赡(抚、扶)养义务人,但义务人没有赡(抚、扶)养能力的家庭。

2、重残人员家庭:各类一级重度残疾人和家庭有两口或两口以上的残疾人家庭。

3、重特大病人员家庭:主要包括患有各类恶性肿瘤、白血病、尿毒症、心脏支架植入术、肾病综合征、肝硬化、肝移植等疾病。

(二)特殊保障类(B类)

1、户口单列的60周岁以上困难老年人家庭,虽然与子女共同生活,但子女赡养能力低的家庭。

2、家庭成员中持二级残疾证的人员。

3、家庭成员中患有慢性病的成员,有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及病历资料,主要包括患冠心病、高血压、脑血管病后遗症、糖尿病、癫痫、慢性肾炎、系统性红斑狼疮、强直性脊柱炎、慢性肝炎、慢性肺病等疾病。

4、因病因残等特殊原因致孤的成年未婚单身人员。

5、单亲家庭(丧偶)中的未成年或在读子女。

(三)基本保障类(C类)

1、其他残疾类别的人员。

2、因突发性自然灾害或其它特殊原因导致的临时性困难家庭人员。

3、其他困难家庭中常年有病等劳动能力低下的人员。

三、救助标准的核定

第四条 现行自治区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城镇月人均300元,农村年人均1930元,月人均标准160元,按保障标准实行差额救助。如遇自治区政策调整按新规定标准执行。

第五条 补差是指城乡低保标准扣除低保对象收入后的实际补助资金。根据城乡低保对象类别实行分类核定,其中A类城市低保300元/月、农村低保180元/月B类城市低保240元/月、农村低保150元/月C类城市低保对象180元/月,农村低保对象120元/月。

第六条 城乡低保各类家庭收入由所在乡镇、村(居)每年3月份复核一次。对不同类别保障家庭的救助待遇进行分级计算、分类管理,具体家庭保障金额=分类对象月补差标准×保障人数。

四、分类施保的界定

第七条 A类低保对象享受同类城乡低保月补差待遇,实行按户施保。

第八条 B类、C类低保对象本人享受月补差待遇,家庭其他成员可不予全部保障。

第九条 农村低保家庭享受低保的在校学生,按照义务教育阶段、高中(高职)及大学三个阶段,分别享受10元、20元和30元的补贴。

第十条 对困难家庭中未就业的大中专应届毕业生,可重新认定享受城乡低保待遇,每半年审核一次,保障时间最长不超过两年。户籍滞留学校、未办理迁移手续的不予保障。

五、分类施保对象资格认定及管理

第十一条 县公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城乡建设和环境保护、金融、保险、工商、税务、住房公积金管理等部门和机构,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和最低生活保障等社会救助对象认定工作需要,实行网络信息核对,及时向民政部门提供户籍、机动车、就业、保险、住房、存款、证券、个体工商户、纳税、公积金等信息。民政部门及工作人员应当严格保护救助申请人隐私,不得查询与救助核对工作无关信息。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结果与基层救助经办机构入户调查、访问邻里、信函索证等基础调查情况结合使用,确保救助类别认定工作准确、公正、高效实施。

第十二条 享受城乡低保待遇的家庭成员凡符合上述分类施保条件的,按原申请审批程序持下列相关证明办理:

(一)残疾人员必须持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

(二)“三无”人员持本人身份证和户口簿。

(三)重病和慢性病患者持县级以上医院病历及诊断证明。

(四)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持户口本、身份证及赡养人所在乡镇村(居)委会出具的无赡养能力证明。

(五)大学(大专)、高中(中专、职业高中、技校)学生持户口本、身份证及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或所在学校证明。

第十三条 分类施保实行信息系统与档案同步管理,A、B、C三类保障人员档案分类标识、分类管理,一式三份,分别由村(居)委会、乡镇、县民政部门分级归档。县民政部门对批准的保障对象实行分类信息录入,在A、B、C三类保障人员领取证号前分别加注“A”、“B”、“C”。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享受城乡低保待遇:

(一)财政供给工作人员的配偶及一起生活的子女

(二)村(居)委会干部家属及企事业单位在职人员家属

(三)经营各种大中型车辆和出租车或大型农机具的

(四)有工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经营各类门面、店铺的

(五)领取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金和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金的

(六)城镇有固定房产或商品房、农村两年之内兴建砖木砖混结构房屋的(不包括危房改造和政府性资助建房)

(七)承包、租赁经营大宗土地或建筑工程的

(八)家庭成员中有劳动能力但因懒惰、不劳动生产,甚至弃耕荒芜耕地造成生活贫困的

(九)依法具有赡养、抚养关系且具有赡养抚养能力而不履行相应义务的人员和家庭

(十)因赌博、吸毒、打架斗殴等违法不良行为造成贫困的

(十一)家庭生活水平明显高于低保标准的

(十二)违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和计划生育法》的

(十三)已享受有关救助或津补贴高于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

六、责任追究

第十五条 对在城乡低保工作中重视不够、管理不力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乡镇、部门(单位)负责人,以及在申请人救助资格审核审批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失职渎职的工作人员,依法依纪追究相应责任。严厉查处骗取最低生活保障待遇行为,除追回保障金外,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对无理取闹、采用威胁手段强行索要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置。对向救助申请人出具虚假证明材料的单位和个人,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严肃处理,并将相应信息记入社会征信系统。

七、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4年10月1日起试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县民政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