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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种危害社会严重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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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种危害社会严重犯罪

八种严重故意犯罪是指刑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

1、犯故意杀人

2、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

3、强奸

4、抢劫

5、贩卖毒品

6、放火

7、爆炸

8、投毒罪的

应当负刑事责任的犯罪行为。

法律依据:

《刑法》第十七条 【刑事责任年龄】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1、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2、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3、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4、注:刑法第17条第2款规定的八种犯罪,是指具体犯罪行为而不是具体罪名。

杀人、爆炸、抢劫、绑架、强奸、伤害、纵火、投毒

我国刑法第20条第3款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害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这一规定在刑法理论上称为特别防卫权,无限防卫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