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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产品的版权利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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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产品的版权利弊

数字产品的版权利弊如下:

一、数字产品的著作权保护使数字产品具有一定的排他性。

二、著作权人不用担心数字产品被肆意复制,激励了对数字产品进行研发这种创造性劳动。

三、著作权保护又赋予了研发者制订高于边际成本的价格,阻止了估价高于边际成本却低于定价的消费者购买使用数字产品,带来了消费者的福利损失。

四、两者都很重要,是一个两难命题,关键是掌握好著作权保护的“度”的问题,平衡对创造者的补偿和消费者的获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