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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则性谈判的含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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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则性谈判的含义

原则式谈判的参加者把对方看作与自己并肩合作的同事,既非朋友更非敌人他们不像让步型谈判那样只强调双方的关系而忽视己方利益的获取,也不像立场型谈判那样只坚持本方的立场,不兼顾双方的利益,而是竭力寻求双方利益上的共同点,在此基础上设想各种使双方各有所获的方案。

含义

原则式谈判也称价值型谈判。这种谈判,最早由美国哈佛大学谈判研究中心提出,故又称哈佛谈判术。它通过“建立理论”、“教育训练”、“出版刊物”、“冲突缓解”等四项工作使人们对谈判理论有了新的认识。

特点

原则式谈判,吸取了软式谈判和硬式谈判之所长而避其极端,强调公正原则和 公平价值,主要有以下特征:

1、谈判中对人温和、对事强硬,把人与事分开。

2、主张按照共同接受的具有客观公正性的原则和 公平价值来取得协议,而不简单地依靠具体问题的讨价还价。

3、谈判中开诚布公而不施诡计,追求利益而不失风度

4、努力寻找共同点、消除分歧,争取共同满意的谈判结果。 原则式谈判是一种既理性又富有人情味的谈判态度与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