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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医保补缴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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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医保补缴规定

江西补缴规定如下:

从2021年1月1日起,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缴费年限未达到男30年女25年的可按办理退休手续时我市灵活就业人员医疗保险缴费基数、按照8.8%的费率,一次性缴足年限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后,办理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关系在职转退休手续,并按趸缴时的基数和在职人员个人账户划入比例补划个人账户,未按规定参保缴费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不予报销

中断缴费的参保缴费人员:

根据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及 有关精神,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整合后,城乡居民参加2017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不再补缴2017年度之前历年欠缴的基本医疗保险费。自2017年参保年度始 ,应按年度缴费参保,未缴费或中断续保的参保人员,应自2017年参保年度起补缴欠缴期间的个人应缴纳的参保费用。

办理中断续保的时间仍为每年的最后一个季度,缴费中断期间不能享受相应的医疗保险待遇,中断缴费的城乡居民按规定补缴费用后,自补缴费用的下一年度起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2017年以来历年个人缴费标准是:

2017年180元/人2018年220元/人,2019年250元/人,280元/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