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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快递送货上门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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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快递送货上门规定

根据《快递暂行条例(2019修订)》第二十五条规定,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将快递投递到约定的收件地址,收件人或者收收件人指定的代收人,并告知收件人或者代收人当面验收,收件人或者代收人有权当面验收。《邮政法》第三十二条规定,邮政企业采取按地址投递,,用户领取领取或者用户协商的其他方式投递邮件。

快递单注明上门投递的,不得投递到快递末端设施、站点。不征求收件人意见投递到末端设施的,收件人有权要求重新上门投递。《条例》草案同时规定,不按快递单注明要求上门投递的,或者未按收件人回复信息要求上门投递的,可处以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最高罚款2000元。

此外,针对投诉问题,寄件人、收件人对快递服务质量不满意或者企业处理有异议的,可以向快递企业投诉,投诉之日起7天内必须回复对企业处理有异议的,可以向邮政管理机构投诉。快递企业未按规定限期处理投诉的,可处以最高1000元罚款逾期不改正的,最高罚款1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