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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关于保护地球的协定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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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关于保护地球的协定有哪些

一、《巴黎协定》《巴黎协定》是2015年12月12日在巴黎气候变化大会上通过、2016年4月22日在纽约签署的气候变化协定,该协定为2020年后全球应对气候变化行动作出安排。《巴黎协定》长期目标是将全球平均气温较前工业化时期上升幅度控制在2摄氏度以内,并努力将温度上升幅度限制在1.5摄氏度以内。二、《国际环境法》国际环境法是由各国为了保护自然环境而缔结的一系列条约组成,1972年在瑞典斯德哥尔摩举行的联合国人类环境会议以后,才真正形成的,因此斯德哥尔摩人类环境会议是国际环境法诞生的标志。

我国关于保护地球的协定有: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保护臭氧层维也纳公约,关于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蒙特利尔议定书及该议定书的修正生物多样性公约,濒危野生动植物物种国际贸易公约,关于特别是水禽生境的国际重要湿地公约及其该公约的修正。

一、危险废物的控制

1、控制危险废物越境转移及其处置巴塞尔公约(1989年3月22日)

2、《控制危险废物越境转移及其处置巴塞尔公约》修正案(1995年9月22日)

二、危险化学品国际贸易的事先知情同意程序

1、关于化学品国际贸易资料交换的伦敦准则(1987年6月17日)

2、关于在国际贸易中对某些危险化学品和农药采用事先知情同意程序的鹿特丹公约26(1998年9月11日)

三、化学品的安全使用和环境管理

1、作业场所安全使用化学品公约(1990年6月25日)

2、化学制品在工作中的使用安全公约(1990年6月25日)

3、化学制品在工作中的使用安全建议书(1990年6月25日)

四、臭氧层保护

1、保护臭氧层维也纳公约(1985年3月22日)

2、经修正的《关于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蒙特利尔议定书》(1987年9月16日)

五、气候变化

1、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1992年6月11日)

2、《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京都议定书(1997年12月10日)

六、生物多样性保护

1、生物多样性公约(1992年6月5日)

2、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公约(1978年10月23日)

3、国际遗传工程和生物技术中心章程(1983年9月13日)

七、湿地保护、荒漠化防治

1、关于特别是作为水禽栖息地的国际重要湿地公约(1971年2月2日)

2、联合国防治荒漠化公约(1994年6月7日)

八、物种国际贸易

1、濒危野生动植物物种国际贸易公约(1973年3月3日)

2、《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第二十一条的修正案(1983年4月30日)

3、1983年国际热带木材协定(1983年11月18日)

4、1994年国际热带木材协定(1994年1月26日)

九、海洋环境保护

[海洋综合类]

1、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摘录(摘录第12部分《海洋环境的保护和保全》)(1982年12月10日)

[油污民事责任类]

2、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1969年11月29日)

3、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的议定书(1976年11月19日)

[油污事故干预类]

4、国际干预公海油污事故公约(1969年11月29日)

5、干预公海非油类物质污染议定书(1973年11月2日)

[油污事故应急反应类]

6、国际油污防备、反应和合作公约(1990年11月30日)

[防止海洋倾废类]

7、防止倾倒废物及其他物质污染海洋公约(1972年12月29日)

8、关于逐步停止工业废弃物的海上处置问题的决议(1993年11月12日)

9、关于海上焚烧问题的决议(1993年11月12日)

10、关于海上处置放射性废物的决议(1993年11月12日)

11、防止倾倒废物及其他物质污染海洋公约的1996年议定书(1996年11月7日)

[防止船舶污染类]

12、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1973年11月2日)

13、关于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的1978年议定书(1978年2月17日)

十、海洋渔业资源保妒

1、国际捕鲸管制公约(1946年12月2日)

2、养护大西洋金枪鱼国际公约(1966年5月14日)

3、中白令海狭鳕养护与管理公约(1994年2月11日)

4、跨界鱼类种群和高度洄游鱼类种群的养护与管理协定(1995年12月4日)

5、亚洲一太平洋水产养殖中心网协议(1988年1月8日)

十一、核污染防治

1、及早通报核事故公约(1986年9月26日)

2、核事故或辐射紧急援助公约(1986年9月26日)

3、核安全公约(1994年6月17日)

4、核材料实物保护公约(1980年3月3日)

十二、南极保护

1、南极条约(1959年12月1日)

2、关于环境保护的南极条约议定书(1991年6月23日)

十三、自然和文化遗产保护

1、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11972年11月23日)

2、关于禁止和防止非法进出口文化财产和非法转让其所有权的方法的公约(1970年11月17日)>

十四、环境权的国际法规定

1、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摘录)(1966年12月9日)

2、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摘录)(1966年12月9日)

十五、其他国际条约中关于环境保护的规定

1、关于各国探索和利用包括月球和其他天体在内外层空间活动的原则条约(摘录)(1967年1月27日)

2、外空物体所造成损害之国际责任公约(摘录)(1972年3月29日)

我国积极参与国际环境保护,缔结或参加了一系列环境保护的公约、议定书和双边协定,其中主要有:

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保护臭氧层维也纳公约,关于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蒙特利尔议定书及该议定书的修正

生物多样性公约,濒危野生动植物物种国际贸易公约,关于特别是水禽生境的国际重要湿地公约及其该公约的修正,东南亚及太平洋区植物保护协定、国际热带木材协定

控制危险废物越境转移及其处置的巴塞尔公约,防止因倾倒废物及其它物质而引起的海洋污染的公约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关于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污染公约的1978年议定书,关于油类以外物质造成污染时在公海上进行干涉的议定书,国际捕鲸管制公约,国际油污染损害民事责任公约

关于禁止发展、生产和储存细菌(生物)及毒素武器和销毁此种武器的公约,核材料的实质保护公约,核事故或辐射紧急情况援助公约,核事故及早通报公约,禁止在海底洋床及其底土安置核武器和其它大规模毁灭性武器条约

保护世界文化和遗产公约

南极条约

关于各国探索和利用包括月球和其它天体在内的内外层空间活动的原则条约

中日保护候鸟及其栖息环境的协定,中美自然保护议定书,中蒙关于保护自然环境的协定,中朝环境保护合作协定,中加环境保护合作谅解备忘录,中印环境合作协定,中韩环境合作协定,中日环境保护合作协定,关于建立中、俄、蒙共同自然保护区的协定,中俄环境保护合作协定。

《气候变化框架公约》是国际社会为防止人为活动改变气候给人类带来不利影响而订立的全球性国际公约。于1992年5月9日由各国协商,一致通过。同年6月3日至14日的联合国环发大会期间由153个国家签署。1994年3月21日开始生效。

该《公约》由序言、26条正文和两个附件组成,其宗旨是为当代和后代保护气候系统,防止和控制人类活动引起气候变化。

《公约》的主要内容包括:气候系统的保护目标、为实现目标而采取行动所遵循的原则、缔约国承诺采取的行动和措施、气候变化的研究和系统观测、气候变化及其影响的教育和培训及公众意识的提高、缔约方会议的设立及其职责、附属机构和附属科技咨询机构的设立及其职能、资金机制的建立及其运行方式、有关信息的交流、争端的解决等。

《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的最终目标是:根据《公约》的各项规定,将大气中温室气体的浓度稳定在防止气候系统受到危险的人为干扰的水平上,而这一水平应当在足以使生态系统能够自然地适应气候变化,确保粮食生产免受威胁,并使经济发展能够可持续地进行的时间范围内实现。

该《公约》把国家主权原则、共同但有区别的原则、考虑易受气候变化影响缔约方具体需要和特殊情况的原则、预防原则、促进持续发展原则等规定为各缔约方应遵循的原则。

该《公约》是国际社会为防止和控制气候变化进行长期努力的结果,它对于保护人类环境具有重要意义。我国于1992年11月7日批准加入该《公约》,并在1994年3月21日《公约》开始生效时对我国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