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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外文化交流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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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外文化交流的规定

一、因公出国文化交流项目的审定

(一)因公出国文化交流团组要目的明确,结构合理,做到“对外服从国家外交大局,对内服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大局”。一般性的考察、培训、交流活动应尽量减少,可派可不派的团组和人员一般不派,能一次完成的任务不安排两次或多次出访。

(二)凡出访参与文化交流的项目,均应注重艺术、学术质量。 既要艺术精湛,学术价值高,又要适应国外文化市场的需求,力求实现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的有机结合。

应支持和鼓励下列艺术表演及展览的项目出国

1、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

2、宣传我国现代化建设成就的

3、体现当今我国文化艺术水平的

4、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的

5、有利于促进中国同世界各国人民之间友谊的

禁止有下列内容的艺术表演及展览项目出国:

1、损害国家利益和形象的

2、违背国家对外方针和政策的

3、不利于我国民族团结和国家统一的

4、宣扬封建迷信和愚昧习俗的

5、表演上有损国格、人格或艺术上粗俗、低劣的

6、违反前往国家或地区宗教信仰和风俗习惯的

7、有可能损害我国同其他国家关系的

8、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