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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新消防法实施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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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新消防法实施时间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21年4月29日修正版)

(2021年04月29日发布,2021年04月29日实施)

第七十一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消防救援机构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一)对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消防设计文件、建设工程、场所准予审查合格、消防验收合格、消防安全检查合格的

(二)无故拖延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消防安全检查,不在法定期限内履行职责的

(三)发现火灾隐患不及时通知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整改的

(四)利用职务为用户、建设单位指定或者变相指定消防产品的品牌、销售单位或者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消防设施施工单位的(五)将消防车、消防艇以及消防器材、装备和设施用于与消防和应急救援无关的事项的

(六)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建设、产品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等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消防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19年4月23日修正版)

(2019年04月23日发布,2019年04月23日实施,2021年04月29日修订)

第七十一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消防救援机构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一)对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消防设计文件、建设工程、场所准予审查合格、消防验收合格、消防安全检查合格的

(二)无故拖延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消防安全检查,不在法定期限内履行职责的

(三)发现火灾隐患不及时通知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整改的

(四)利用职务为用户、建设单位指定或者变相指定消防产品的品牌、销售单位或者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消防设施施工单位的(五)将消防车、消防艇以及消防器材、装备和设施用于与消防和应急救援无关的事项的

(六)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建设、产品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等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消防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修订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2019年04月23日发布,2019年04月23日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19年4月23日修正版)

(七)将第五十七条、第七十一条第一款中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修改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消防救援机构”将第七十一条中的“审核”修改为“审查”,删去第二款中的“建设”。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08年10月28日修正版)

(2008年10月28日发布,2009年05月01日实施,2019年04月23日修订)

第七十一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一)对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消防设计文件、建设工程、场所准予审核合格、消防验收合格、消防安全检查合格的

(二)无故拖延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消防安全检查,不在法定期限内履行职责的

(三)发现火灾隐患不及时通知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整改的

(四)利用职务为用户、建设单位指定或者变相指定消防产品的品牌、销售单位或者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消防设施施工单位的(五)将消防车、消防艇以及消防器材、装备和设施用于与消防和应急救援无关的事项的

(六)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建设、产品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等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消防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于1998年09月01日生效)

(1998年04月29日发布,1998年09月01日实施,2008年10月28日修订)

第五十二条

公安消防机构的工作人员在消防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有下列行为之一,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损失,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对不符合国家建筑工程消防技术标准的消防设计、建筑工程通过审核、验收的

(二)对应当依法审核、验收的消防设计、建筑工程,故意拖延,不予审核、验收的

(三)发现火灾隐患不及时通知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改正的

(四)利用职务为用户指定消防产品的销售单位、品牌或者指定建筑消防设施施工单位的

(五)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2021新法即日起执行。新的《消防法》修订后实施日期仍为“2009年5月1日”,这意味着新版《消防法》施行无缓冲时间。2021年新消防法实施时间,4月29日。

2021年4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的决定,于4月29日公布,并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为做好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以下简称《消防法》)的贯彻实施,全面实行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告知承诺管理等制度,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消防法》修改实施的重要意义。此次修改是全面贯彻落实中央决策部署,深化“证照分离”改革和消防执法改革,推进“放管服”改革的重要举措,对于持续优化营商环境,释放市场主体创业创新活力,强化事中事后监管,改革消防监督管理工作具有重要意义。本次《消防法》主要修改内容为:一是全面实行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告知承诺管理二是取消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许可,同时对相应违法行为设定了法律责任。各单位要提高政治站位,充分认识贯彻实施新修改的《消防法》的重大意义,抓好贯彻落实工作。

二、全面实行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告知承诺管理。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申请人可自主选择采用告知承诺制方式办理,或者选择不采用告知承诺方式办理。消防救援机构要通过政务服务网站等方式向社会公布《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要求》

《消防法》再次修订,自2021年4月29日起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2021年4月29日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自公布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