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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失物保管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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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失物保管费标准

普通货物,每日每千克收取人民币0.10元,保管期不满一日的按一日计算。贵重物品,每日每千克收取5.00元。危险物品,每日每千克收取0.50元。

凡需冷藏的鲜活易腐物品、低温、冷冻物品,自航班到达后免费保管6小时,每日每千克收取保管费人民币0.50元。

第三百一十七条 权利人领取遗失物时,应当向拾得人或者有关部门支付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费用。

权利人悬赏寻找遗失物的,领取遗失物时应当按照承诺履行义务。

拾得人侵占遗失物的,无权请求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费用,也无权请求权利人按照承诺履行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