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钢结构桁架沉降观测规范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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钢结构桁架沉降观测规范标准

沉降观测点应布设在能全面反映建筑物地基变形特征的点位,一般布设在建筑物的四角、在转角及沿外墙每10~15米处不同基础埋深、不同荷载分布、新旧建筑物、不同地质条件、不同上部结构、不同基础类型、高低层建筑物、沉降缝和建筑物裂缝处的两侧筏基、箱基的四角和中部位置处建筑物宽度大于或等于15米,或宽度小于15米但地质条件复杂的建筑物的内纵墙处,以及框架、框剪、框筒、筒中筒结构体系的楼、电梯井和中心筒处框架结构可能产生较大不均匀沉降的相邻柱基处高层建筑横向和纵向两个方向对应尽端处多层砌体房屋纵墙间距6~10米横墙对应墙端处。

各种构筑物沿四周或基础轴线的对称位置上布点,数量不少于4个测点。

观测基准点应设在基坑工程影响范围以外,一般不小于30~50米且数量不应少于两个。

观测点的布设是沉降观测工作中一个很重要的环节,它直接影响观测数据能否真实地反映出建筑物的整体沉降趋势及局部沉降特点。

三、沉降变形监测的精度要求

沉降观测的测量精度等级采用Ⅱ级水准测量,一般视线长度宜为20~30米,视线高度不宜低于0.5米,宜采用闭合法消除误差。

四、观测周期

建筑沉降观测具有严格的时序限制条件,尤其是首次观测必须按时进行,否则整个观测无法获得完整的观测意义。

工程建设期间一般在基础或地下室完工后开始观测,在每层完成观测一次后,沉降速度2.0毫米/d应减缓加载速度,增加观测次数,如施工过程暂停,停工及再开工时应各测一次,停工期间2~3个月测一次竣工后第一年测四次(其中第一次宜在竣工后二个月),再测一次直到稳定为止。

每一阶段的复测都要定时进行,不能漏测或补测,只有这样才能得到准确的沉降情况和规律。

五、稳定标准

由沉降量与时间关系曲线的关系确定稳定标准,对于重点观测、科研观测项目,或上三次观测的每次沉降量均不大于2 n倍的观测误差,均视为已进入稳定阶段。

二、三级多层建筑面积为0.04 mm/d,高层及一级建筑的稳定性标准为0.01 mm/d。如果沉降量超过2.0 mm/d,应采取有效的措施。

六、验收标准

建筑竣工验收标准为上次观测的沉降速率:二、三层、多层建筑及低层建筑物的平均沉降速度0.10 mm/d,最大沉降速率0.12 mm/d,一级、高层建筑沉降速率0.06 mm/d,最大沉降速率0.08 mm/d。

沉降观测即根据建筑物设置的观测点与固定(永久性水准点)的测点进行观测,测其沉降程度用数据表达,凡三层以上建筑、构筑物设计要求设置观测点,人工、土地基(砂基础)等,均应设置沉陷观测,施工中应按期或按层进度进行观测和记录直至竣工。 属于下列情况之一者应进行沉降观测:

1)、重要的工业与民用建筑物

2)、20层以上的高层建筑物

3)、造型复杂的14层以上的高层建筑物

4)、对地基变形有特殊要求的建筑物

5)、单桩承受荷载在4000KN以上的建筑物

6)、使用灌注桩基础而设计与施工人员经验不足的建筑物

7)、因施工使用或科研要求进行学降观测的建筑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