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持续经营,是指在可以预见的将来,报告主体将会按当前的规模和状态继续经营下去,不会停业,也不会大规模削减业务。
但从其本意来讲,持续经营假设并不是假设特定的报告主体可以无限期地生存下去,而只是假设其将持续经营足够长的时间,以使之可以履行其现存的应予承担的义务。
同时,这种默认是有条件基础的,即在没有“反证”表明其无法持续经营的情况下,方有此假设。
而所谓的“反证”,就是那些表明报告主体经营活动将会中止的证据,如合同规定的经营期限即将到期、报告主体资不抵债已被宣告破产、国家法律明文规定要求停业清算等。
持续经营假设为企业编制报表及会计方法的选择奠定了基础,其作用主要表现在:
第一,在一般情况下,资产以其取得时的历史成本计价,而不按其立即进入解散、清算状态的现行市价计价。
第二,对长期资产摊销,如固定资产折旧、无形资产摊销等问题的处理,均以企业在折旧年限或摊销期内会持续经营为假设。
第三,企业偿债能力的评价与分析也是基于企业在会计报告期后仍能持续经营的假设。
当然,企业在终止经营时,这一假设以及以该假设为前提的会计程序和会计方法便不再适用,应改为以清算为基础的会计核算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