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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疗休养政策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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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疗休养政策规定

单位组织疗休养活动,可允许职工家属随同参加。随同家属须与疗休养承办单位订立旅游合同,费用自理,责任自负。

也就是说,职工在参加本单位疗休养活动时,经与单位工会协商同意后,可以带上亲属,比如配偶、子女等一起参加疗休养活动。同时,明确亲属的随同行为是商业旅游行为,不是单位的疗休养行为。因此,随同家属必须和疗休养活动承办单位签订旅游合同,自己承担费用,自己承担活动过程中的一切责任。

通知》规定,在单位行政福利费允许范围内,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疗休养经费可按不超过600元/人·天的标准,凭据在单位提取的福利费中列支。国有企业疗休养费用标准根据财务规定在成本费用中据实列支,参照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标准执行。

也就是说,将原来“每人每天不高于400元的限额”提高为“每人每天不高于600元的限额”。在单位福利费允许的情况下,单位职工每次人均疗休养费用由最高2000元提高到最高3000元。

允许疗休养职工随带家属

《通知》规定,单位组织疗休养活动,可允许职工家属随同参加。随同家属须与疗休养承办单位订立旅游合同,费用自理,责任自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