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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长期无人居住危房处理如下:空闲或房屋坍塌、拆除两年以上未恢复使用的宅基地,不确定土地使用权。
已经确定使用权的,由集体报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注销其土地登记,土地由集体收回,可以将房屋和宅基地一起转让给符合宅基地分配条件的本村村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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