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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销售的农产品,如抽检农残、重金属超标等不合格的,由农业农村部门根据《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五十条予以处罚。
2、集中交易市场、商场、超市、便利店等销售的食用农产品,抽检不合格的,由市场监管部门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一百二十四条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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