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申请养犬的,携带犬只并持养犬人身份证明、犬只免疫证明以及符合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条件的相关证明。
每只犬第一年收取管理费五百元,从第二年起每只犬收取管理费一百元。饲养绝育犬只的,从犬只绝育的第二年起减半收取管理费。
盲人饲养导盲犬和肢体重残人饲养扶助犬的,免收管理费。
个人申请养犬的,携带犬只并持养犬人身份证明、犬只免疫证明以及符合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条件的相关证明。
每只犬第一年收取管理费五百元,从第二年起每只犬收取管理费一百元。饲养绝育犬只的,从犬只绝育的第二年起减半收取管理费。
盲人饲养导盲犬和肢体重残人饲养扶助犬的,免收管理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