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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司法所调解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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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司法所调解流程

人民调解是乡镇司法所的重要职责之一,也是有效化解矛盾纠纷,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主要手段,其流程是:当事人双方因某事争论而无法达成共识时,往往要到村委会,乡镇政府上访,希望得到政府部门的处理。

此时乡镇司法所会马上介入,听取双方意见。

然后要求双方提出调解申请,由司法所为主,有派出所,村社干部等组成调解小组,实行面对面诉说各自要求,调解人员从法,情,理三方面劝说,最终双方意见统一,双方共赢,然后制发调解决定书

一、纠纷受理(三种方式)

1、依申请受理。依据纠纷当事人向人民调解委员会的申请进行受理

2、主动受理。人民调解委员会得知矛盾发生后,可以主动介入调解,当事人表示异议的除外。

3、移交或委托受理。也就是一些纠纷经法院、公安或其他部门受理后,认为由调委会调解更为合适时,移交给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

三种方式,不管是那种方式,都必须是经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才可受理。

人民调解委员会收到申请或者主动介入纠纷后,首先要进行审查,审查纠纷是否属于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受案和管辖范围以及当事人的申请是否符合条件。经审查认为符合条件的,应当及时受理并通知当事人,认为不符合调解条件的,应当将原因告知申请人。

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告知当事人按照法律、法规提请有关机关处理,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对随时有激化可能的,应当在采取必要的缓解疏导措施后,及时移交有关机关处理。

一般民间纠纷由当事人所在地或纠纷发生地人民调解委员会受理复杂疑难和跨地区跨单位的民间纠纷,由乡镇(街道)人民调委会受理或共同受理。

人民调解的工作程序,主要由以下几个部分构成: (1)受理(2)对纠纷进行审查(3) 进行调解(4)制作调解协议书(5)进行回访(6)结案报告

调解的程序一般是,由一方先提出要求,另一方提出意见是否接受,然后,再由双方根据自己的情况作出让步,最后达成一致意见。

如果不能达成一致意见,双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来解决。并不是所有的案件都适用调解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