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驾考规则是由谁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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驾考规则是由谁制定

驾考规则应该是根据国家现行交通法律法规的要求由交通部门制定。因为大家都明白,驾考规则的项目及考试都是严格按照交通法律规定要求下执行。只有认真学习驾驶技能和相关的驾驶理论知识才能驾考通过取得驾驶证,正常上路行驶。

第一条 为保证机动车驾驶员具备应有的驾驶知识和技能, 保障道路交通安全,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 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由地(市)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实施。

第三条 考试科目的顺序按照交通法规与相关知识(简称科目一)、场地驾驶(简称科目二)、道路驾驶(简称科目三)依次进行, 前一科目合格后, 再进行后一科目的考试。

第四条 各科目考试内容。

科目一的内容为:现行道路交通管理法规和规章,异常气候、复杂道路、危险情况时的安全驾驶知识, 简单的伤员急救和危险物品运输知识 所考车辆的总体构造、主要装置的作用, 车辆日常检查、保养、使用知识, 常见故障的判断方法、紧急情况的处理知识。

科目二的内容为: 在没有障碍的场地驾驶车辆的能力。

科目三的内容为: 在实际道路上正确操纵驾驶机动车的能力 遵守交通法规行驶的程度, 驾驶姿势及观察、判断、预见能力及综合控制车辆的能力。

第五条 考试应在车辆管理所设定的考试场或指定的道路、场所进行。并事先约定考试日期、时间

第六条 关于考试车辆、场地、道路的规定。

(一)车辆:

1、大型客车, 车长8米以上, 轴距3.9米以上。

2、大型货车, 车长6米以上, 轴距3.6米以上。

3、小型汽车, 车长3.3米以上, 轴距2.3米以上, 轮距1.3米以上。

4、二、三轮摩托车,至少有四个档位。

5、拖拉机带挂车。

6、其他考试用车, 由省级车辆管理所确定。有自动变速装置的车辆不得作

为考试车辆 考试车辆必须悬挂考试车标志。

(二)场地:

1、场内地面平坦, 坡度小于1%,附着系数大于0.40

2、桩位、标线准确。

(三)道路:

考试路段应有弯道、坡道、交叉路口及信号灯、标志、标线等交通设施。考试大型客车、大型货车的距离不少于5公里, 其它车辆的距离不少于3公里。考试两轮摩托车的, 可以在考试场道路上进行。

第七条 考试方法。

(一)科目一采用选择、判断正误的方法,考试时间为45分钟。

(二)科目二采用被考人单独驾驶的方法。

(三)科目三采用考试人员与被考人同乘考试车(两轮车及无法同乘的车辆除外), 按照道路考试必考行为用减分法进行评判得分。被考人在道路考试时应持有相应的驾驶证件。

第八条 考试题目由车辆管理所按照下列规定负责出题。

(一)科目一的试卷题量为100题。

题量中《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等法规的考题为70%安全驾驶、伤员急救和危险物品运输知识的题量为15%车辆的构造、使用、日常检查、保养知识,常见故障的判断方法等知识的考题为15%。

科目一考试题库全国统一。

(二)科目二按所考车型选定桩考图。

桩考图全国统一。

(三)科目三由操纵驾驶机动车,遵守交通法规行驶,观察、判断、预防、应变等综合驾驶能力三项内容组成,按不同车型设定必须考核的项目,并设定不合格、减20分、减10分、减5分的减分标准。 汽车、摩托车的考核项目和减分标准全国统一。

第九条 考试合格标准。

(一)科目一,得分数为总分数的90%以上。

(二)科目二,未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1、不按规定路线、顺序行驶

2、碰擦桩杆

3、车身出线

4、移库不入

5、中途停车两次

6、熄火

7、脚触地(两轮车)。

(三)科目三100分为满分。合格标准:大型客车90分以上,大型货车80分以上,其他机动车70分以上。

第十条 每个科目考试一次,补考一次。补考仍不合格的,本次考试终止。在学习驾驶证有效期内,可重新申请考试,重新考试的时间间隔不少于30天。考试结果应当场公布,对科目二或三考试不合格的,应当指出不合格的原因。

第十一条 对考试中有舞弊行为的,应当场停止该科目考试,并视为不合格。

第十二条 从事考试工作的人员,必须具备考试员资格,持有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颁发的考试员证书。

第十三条 收费项目和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1996年9月1日起施行。公安部1985年发布的《城市机动车驾驶员考试暂行办法》即行废止。

驾考规则由国家制定,《公安部关于修改〈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的决定》和《关于机动车驾驶证自学直考试点的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