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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历史建筑保护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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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历史建筑保护的意见

鼓励历史建筑活化利用。坚持保护利用与普及弘扬历史文化并重,妥善处理历史建筑保护利用与改善民生的关系,不断提高历史建筑科学利用水平。

将历史建筑修缮维护与危旧房改造相结合,将拆除不协调建筑与整治景观风貌相结合,鼓励历史建筑产权人和使用人对历史建筑进行适度、合理的功能利用,切实提高历史建筑科学利用水平。

支持利用历史建筑开展与保护历史建筑相适应的文化创意、休闲旅游、文化体验、文化研究、开办展馆和博物馆以及其他形式的特色经营活动。

通过设立标志牌、专门解说或印发手册等措施,不断完善历史建筑解说系统。鼓励各地选择试点,出台有关历史建筑保育和活化利用办法,实行功能置换、兼容使用、容积率奖励、开发权转移、减免费用等鼓励性措施。

支持地方政府结合实际收购历史建筑,并通过公开招标等方式选择符合历史建筑保护利用要求的单位和个人,在不违反保护规划和相关管制要求的前提下,对历史建筑进行合理的开发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