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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适当性三要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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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适当性三要素

适当性三要素:账户认定、资产认定、交易经验认定。

投资者适当性分类的完善。我国目前对投资者分类只是从经济实力方面和投资经验方面来限制小额投资者参与到高风险金融创新产品中,只能治标,简单的将小额投资者挡在外面更是会引发部分风险偏好高的投资者对权利的诉求。

可根据投资者知识水平、投资经验和财务状况,将投资者分为专业投资者和一般投资者,银行、保险、基金和投资公司等机构投资者均属于专业投资者,个人投资者中满足特定条件的可归于专业投资者,其他归于一般投资者。一般投资者可通过一系列严格程序申请成为专业投资者,包括专业知识考核、满足一定投资年限,并规定其参与高风险金融创新产品的资金占比。

创新产品的适当性完善。证券公司在推出创新产品前,首先明确目的,尽职说明创新产品的必要性和有效性。同时需进行详尽调研,确定至少有相对比例的投资者的需求和风险承受能力与之相匹配,确保创新产品的推广为匹配的标的客户。

证券公司的适当性方面职责的完善。建立并维护投资者信息卡,用于记录客户信息,如知识水平、投资经验等,对客户信息要定期更新,确保信息的完整性和准确性。在提供创新产品或签订合同时,需制定业务流程标准,并在投资者最终签署前,获得投资者的书面声明记录,确认投资者已完全知悉产品或合同的内容及风险。

由于个人投资者存在信息不对称,证券公司需善尽说明风险的义务。如果证券公司违反适当性义务,应给予相应处罚,包括限期改正、撤换负责人、停止全部或部分业务,直至废除业务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