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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违建界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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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违建界定标准

违章建筑通常情况下是指违反法律和政策的规定,由公民或法人擅自建造的建筑物及构筑物,通常表现为擅自搭建的棚房、摊位、简易楼宇等。违章建筑主要包括:

1、未申请或申请未获得批准,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而建成的建筑。

2、擅自改变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成的建筑。

3、擅自改变了使用性质建成的建筑。

4、擅自将临时建筑设成为永久性建筑。

【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第39条规定:在城市规划区内,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而取得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占用土地的,批准文件无效,占用的土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退回。

在现实生活中,乱搭乱盖的建筑就是违章建筑,都是属于违反国家法律强制性规定建造的违章建筑。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八十八条 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处罚种类包括:警告、罚款、暂扣或者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拘留。

第八十九条 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

第九十条 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