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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德义务论主要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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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德义务论主要观点

康德义务论是对实践理性的一种解释。其表达的核心价值观必然是“朝向至善”。这是道德律的必然要求,不是理性解释所需要的悬设的条件。

“绝对命令”或“义务”都表达了对“绝对道德律”的一致的意向,区别在于“绝对命令”是基于实践的需要,“义务”基于理性理解和解释的需要。

至于说“respect”只是实践中的一个小“伎俩”而已。而“rationality”也只是强调理性需要理解和解释的本能需要,但不管有没有解释,和解释得合理不合理,道德律给予人的那种绝对“约束”总在那里。

规则义务论和行为义务论。

义务论者认为,对行为的道德评价与该行为的效果无关:当,而且仅当行为合乎相应的道德义务时,该行为是正确的当,而且仅当行为违背了道德义务时,该行为是错误的。简单来说,就是行为的道德价值不是取决于行为的目的之实现,而只是在于行为由此产生的意志所依据的原则,与欲望的对象无关。

这里就需要引出,康德的“善良意志”的原则。在《道德形而上学原理》的开篇是这样谈“善良意志”:“善良意志,并不因它所促成的事物而善,并不因它期望的事物而善,也不因它善于达到预定的目标而善,而仅是由于意愿而善,它是自在的善。这说明善是无条件,是先天就存在的。

康德: 真正的道德行为是纯粹基于义务而做的行为

伏尔泰:天赋人权思想

卢梭:人民主权思想,社会契约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