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续中断三个月不能使用。参保人员应在纳
入参保范围3个月内参保,自缴纳职工医保
费的次月享受。未在规定时间内办理参保手
续,或连续中断缴费三个月的,视为中断参
保。在中断后办理参保手续并连续缴费满6
个月后,方可享受医保待遇。三个月内补缴
的,从补缴的次月起享受医保待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二十九条
参保人员医疗费用中应当由基本医疗保险基
金支付的部分,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医疗
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直接结算。社会保险行
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异地就医医
疗费用结算制度,方便参保人员享受基本医
疗保险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