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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信用证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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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信用证的理由

1、信用证内容与合同不符。若属受益人可接受的非实质性出入,可要求开证申请人修改合同,寄送合同修改书,以完善合同手续但若为受益人无法接受的实质性出入(如商品品质、数量、包装、金额、贸易术语、交货或装卸地点等交易条件与合同不符),应要求开证申请人修改信用证。

2、因船期、舱位等运输工具方面的原因,或因备货过程中出现问题无法按期装运时,要求将信用证展期。

3、因运输方式或运输途径改变,进出口国有关经济条例、政治局势发生变化,如发生战争等原因,要求改变投保险别和装运条件或要求增减数量及单据,如增加战争险、罢工暴动民变险等。

4、当信用证规定严于合同时,宜提出修改L/C,反之可以接受。

如果受益人和/或银行在审证中发现信用证条款不能接受和/或其中有与买卖合同不一致之处和/或含有不完整的条款等,受益人应要求修改信用证。有时,进口人也可能由于形势的变化而要求修改信用证。

信用证的修改应由开证申请人提出,由开证行修改,并经开证行、保兑行(如已保兑)和受益人的同意,才能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