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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俊敏判几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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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俊敏判几年

判一年半(缓刑两年)。

      被告人陈兰宏、李俊敏、董振卿贪污一审刑事判决书之判决结果如下:

一、被告人陈兰宏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被告人李俊敏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三、被告人董振卿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四、对涉案违法所得85万元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李俊敏判三年,去年根据邹城市法院一审判决年,因为是偷盗罪数额非常巨大,影响公司的资金周转,所以判定三年,不在上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