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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采权和采矿权有什么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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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采权和采矿权有什么区别

一、转让条件不同

1、探矿权的转让,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探矿权已满两个勘查年,或发现了可供进一步勘查或者可供开采的矿产资源

(2)完成了规定的最低勘查投入

(3)探矿权属无争议

(4)已按规定缴纳了探矿权使用费及探矿权价款

(5)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2、采矿权转让,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矿山企业投入采矿生产满1年

(2)采矿权属无争议

(3)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已经缴纳采矿权使用费、采矿权价款、矿产资源补偿费和资源税

(4)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转让前批准部门不同

1、探矿权转让时,必须由转让人与受让人共同向转让管理机关提出申请,经审查批准后由探矿权受让人向勘查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取得探矿权。转让国家出资形成的探矿权时,必须经过评估、确认程序,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置探矿权价款。

2、国有矿山企业在申请转让采矿权前,应当征得矿山企业主管部门的同意需要评估。

三、性质不同

1、探矿权是指勘查矿产资源的权利。中国矿产资源法规定,勘查矿产资源,必须依法登记,国家对矿产资源勘查实行统一的登记制度,由国务院地质^产部门及国务院授权的有关主管部门负责。

2、采矿权,又称“矿产使用权”,是指采矿企业或个人在开采矿产资源的活动中,依据法律规定对矿产资源所享有的开采、利用、收益和管理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