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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条约的制定和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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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条约的制定和修改

一、国际条约法律制度

1、条约的构成要件

主体合同(必须由国际法主体缔结)

意思表示真实

内容合法。

条约不以书面形式为有效要件。

国家元首、政府首脑、外交部长、使馆馆长(包括:大使、公使、代办)、一国驻派国际组织的代表,正职出面时无需出具全权证书。

2、条约的缔结程序和方式

同意接受条约约束的表示有四种:签署、批准、加入、接受和赞同。

加入条约时可以加入已生效的条约,也可以加入未生效的条约。

关于条约的登记:任何会员国缔结的一切条约应尽速在联合国秘书处登记,未登记的条约不影响条约的生效,但不得在联合国机关援引。

我国缔结的条约和协定由外交部按照联合国宪章的有关规定向联合国秘书处登记。

3、条约的保留

条约的保留只能在条约未对自己生效时作出,但保留可以针对已经生效的条约作出,也可以针对未生效的条约作出。

条约保留的效果:在保留国与接受保留国之间:适用保留后的规定在保留国与反对保留国之间:保留所涉规定视为不存在在未提出保留的国家之间:适用原来条约的规定。

4、条约的冲突

先约:甲乙丙后约:乙丙丁。

乙丙、乙丁、丙丁之间:后约

甲乙、甲丙之间:后约

甲丁之间:无条约关系。

5、条约对第三国的效力

条约为第三国设定义务,需第三国书面明示接受设定权利,第三国不反对即有效权利义务取消需经第三国同意。

6、条约的解释

条约的善意解释是指:原则上应对条约作出有效解释若第三方解释要求中立若缔约国解释应作有利于对方或不利于己方的解释。

7、条约的终止和暂停施行

条约的终止不具有溯及力,其法律后果如下:

解除当事国继续履行条约之义务

不影响当事国在条约终止前经由实施条约而产生之任何权利、义务或法律情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