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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德定义的规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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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德定义的规律

康德定义的规律指绝对命令,是德国哲学家康德用以表达普遍道德规律和最高行为原则的术语。又译定言命令。“命令”即支配行为的理性观念﹐其表述形式有假言和定言两种。其经典表述为,除非愿意自己的准则变为普遍规律,否则你不应该行动。

1、坚持“道德人”作为人的最高本质追求

康德将整个世界划分为现象与物自体两部分,指出在这两个领域发挥作用的分别是理论理性和实践理性,即人的先验认识能力与意志能力

2、坚持内在的自然目的论

通过现象与物自体的划分、认识理性与实践理性的划分,康德规定了认识与实践、科学与道德各自独特的本质,即自然界的必然和心智世界的自由。

3、“道德人”与内在目的论基础上的先验目的论历史观

康德坚持历史学的任务是揭示人类历史进程的规律性。康德指出:“人类的行为,却正如任何别的自然事件一样,总是被普遍的自然规律所决定的

康德的三大道德律就是普遍的行为法则,人是目的以及意志自律

1、普遍的行为法则——“要只按照你同时认为也能成为普遍规律的准则去行动” 2、人是目的——“你的行动,要把你自己人身中的人性,和其他人身中的人性,在任何时候都同样看作是目的,永远不能只看作是手段。” 该律令是在保证普遍性同时解决实践原则的质料问题,即目的的依据。

” 3、意志自律——服从定言命令的人类自身就是道德规律的立法者。任何规律皆为自由的,道德规律亦不例外。人类正是在立法的参与过程中,体现出人的自在目的性。人的尊严、人的法则也因透显着与规律必然吻合的意志,才成为彻底善良的意志。“他之所以崇高,并不由于他服从道德规律,而是由于他是规律的立法者,并且正因为如此,他才服从这一规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