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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规范 阳光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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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光房 消防规范

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建筑物内设置中庭时,其防火分区的建筑面积应按上,下层相连通的建筑面积叠加计算当叠加计算后的建筑面积大于一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时

1、中庭与周围连通空间应进行防火分隔:采用防火分隔墙时,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1.00h采取防火玻璃墙时,其耐火隔热和耐火完整性不应低于1.00h采用耐火完整性不低于1.00h的非隔热性防火玻璃墙时,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可采用防护冷却水幕或防护冷却系统防护冷却水幕的水幕喷头,防护冷却系统的边墙型洒水喷头均可设在需要保护的一侧)进行保护采用防火卷帘时,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3.00h,并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与中庭相连通的门,窗,应采用火灾时能自行关闭的甲级防火门,窗。

2、高层建筑内的中庭回廊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3、中庭应设置排烟设置。

4、中庭内不应布置可燃物。

5、中庭区域通过其与周围连通空间的防火分隔,构成一个特殊区域(独立的单元)中庭区域内任一点至最近首层疏散外门或其他层安全出口(专指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前室和室外疏散楼梯的出入口,或直通室外安全区域的出口)的直线距离( 应考虑墙体和隔断的影响)不应大于30m当相关场所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中庭内任一点至最近首层疏散外门或其他层安全出口疏散距离可增加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