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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纵伤残赔偿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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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纵伤残赔偿标准

九级伤残赔偿标准内容如下:

(一)医疗费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0条第3款,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0条第4款,由各工伤保险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三)交通费、食宿费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0条第4款,由各工伤保险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四)康复治疗费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0条第6款,依地方规定,康复治疗需经办机构组织专家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五)辅助器具费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2条,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由各省、直辖市工伤辅助器具限额标准。

(六)停工留薪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3条,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七)护理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4条,评定伤残后需要护理的,完全生活不能自理,按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大部分生活不能自理,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部分生活不能自理,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

(八)伤残补助金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7条第一款,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

职工因公致九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1.伤残补助金,按九级伤残等级从工伤保险基金一次性支付9个月的本人工资 2.工伤医疗补助金及伤残就业补助金,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职工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分别由工伤保险基金、用人单位一次性支付上述补助金,具体标准按照当地政府规定执行。

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七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