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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院收了民事材料后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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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院收了民事材料后怎么办

人民检察院决定立案的民事、行政案件,应当通知申诉人和其他当事人。其他当事人可以在收到《立案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书面意见。

人民检察院决定不立案的案件,应当通知申诉人。

人民检察院应当在立案以后调(借)阅人民法院审判案卷,并在调(借)阅审判案卷后三个月内审查终结。

对需要交办、转办的案件,应当分别制作交办函、转办函,并将有关材料移送下级人民检察院。

对上级人民检察院交办的案件,下级人民检察院应当及时立案审查,并报告审查结果或者审查意见。

对上级人民检察院转办的案件,下级人民检察院自行处理。

检察院案管部门审查接收材料后,根据审查的结果,对有关材料的处理方式有以下5种:

1、受理登记移交

人民检察院负责案件管理的部门对接收的案卷材料审查后,认为具备受理条件的,应当及时进行登记,并立即将案卷材料和案件受理登记表移送办案部门办理。

2、要求补齐材料

经审查,认为案卷材料不齐备的,应当及时要求移送案件的单位补送相关材料。

案件

3、要求重新装订

对于案卷装订不符合要求的,应当要求移送案件的单位重新装订后移送。

4、要求公安机关待嫌疑人到案后再移送起诉

对于移送起诉的案件,犯罪嫌疑人在逃的,应当要求公安机关采取措施保证犯罪嫌疑人到案后再移送起诉。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犯罪嫌疑人在逃的,对在案犯罪嫌疑人的移送起诉应当受理。

5、所有法律文书即时登记。

对公安机关送达的执行情况回执和人民法院送达的判决书、裁定书等法律文书,人民检察院负责案件管理的部门应当接收,即时登记。

人民检察院案管部门在接收材料时要对相关内容立即进行审核,并根据审核的情况进行分类处理。也就是说,检察院案管部门的“接收”材料不等于“接受”材料。经过审查程序后的材料,才能从“接收”转为“接受”。使用适当的法言法语,是准确描述有关程序和事实的必要条件!

1、检察院受理民事材料后有权向法院调取卷宗(副卷除外)。

2、检察机关受理民事案件后,需要通过查阅法院的诉讼材料,了解案件事实和证据,查明法院诉讼程序是否合法及法律适用正确等,才能作出是否支持申诉的正确判断。这是检察机关行使检察权职责所在,也法院应当自觉接受检察院监督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