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婀娜女性网>美好生活>心理>

中苏条约1945内容

心理 阅读(3.06W)
中苏条约1945内容

第一条缔约国担任协同其他联合国对日本作战,直至获得最后胜利为止,缔约国担任在此次战争中彼此互给一切必要之军事及其他援助与支持。

第二条缔约国担任不与日本单独谈判,非经彼此同意不与日本政府或在日本成立而未明白放弃一切侵略企图之任何其他政府或政权,缔结停战协定和约。

第三条缔约国担任在对日本作战终止以后共同采取其力所能及之一切措施,使日本无再事侵略及破坏和平之可能。缔约国一方如被日本攻击不得已而与之发生战争时,缔约国他方应立即尽其能力给予该作战之缔约国一切军事及其他之援助与支持。本条一直有效,以迄联合国组织经缔约国双方之请求,对日本之再事侵略担负防止责任时为止。

第四条缔约国之一方,担任不缔结反对对方之任何同盟,并不参加反对对方之任何集团。

第五条缔约国顾及彼此之安全及经济发展之利益,同意在和平再建以后,依照彼此尊重主权及领土完整与不干涉对方内政之原则下,共同密切友好合作。

第六条缔约国为便利及加速两国之复兴及对世界繁荣有所贡献起见,同意在战后彼此给予一切可能之经济援助。

第七条缔约国为联合国组织会员之权利及义务,不得因本条约内所有各事项之解释而受影响。

第八条本条约应于最短可能时间批准,批准书应尽速在重庆互换。本条约于批准后立即生效,有效期间为三十年。倘缔约国任何一方不于期满前一年通知愿予废止,则本条约无限期继续生效缔约国任何一方得于通知对方终止本条约之效力。

主要内容有:双方联合对日作战、不单独媾和双方不参加反对对方之任何集团互相尊重主权及领土完整互不干涉内政苏联将一切援助给予国民政府外蒙古由公民投票决定其前途中东路与南满铁路合并为中国长春铁路,由中苏共管大连辟为国际贸易自由港,行政权属于中国旅顺为共用海军基地日本投降后,苏军最迟三个月撤出东三省。

1945年中苏签订《中苏友好同盟条约》,共八条,主要内容是:两国在对日战争中,“彼此互给一切必要之军事及其它援助与支持”、“不与日本单独谈判”或“缔结停战协定或和约”、战后“共同密切友好合作”、“彼此给予一切可能之经济援助”、“不缔结反对对方的任何同盟”、“不参加反对对方的任何集团”。

同时,苏联政府声明,一切援助给予国民政府,并重申尊重中国在东三省之完全主权及领土的完整。中国国民党政府声明,日本战败后如外蒙古公民投票证实其独立的愿望,中国政府承认外蒙古之独立。

另外,此条约还规定:中苏共管长春铁路三十年,旅顺为共享海军基地三十年,大连为自由港,苏军进入东北后,收复区内由中华民国派员设立行政机构并派军事代表和苏联联系。日本投降后最迟三个月内苏军全部撤出东三省。条约有效期为三十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