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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管重点人员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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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管重点人员的条件

一、下列人员列为重点人口管理

(一)有危害国家安全活动嫌疑的

(二)有严重刑事犯罪活动嫌疑的

(三)因矛盾纠纷激化,有闹事行凶报复苗头、可能铤而走险的

(四)因故意违法犯罪被刑满释放、解除劳动教养不满五年的

(五)吸食、注射毒品的。

二、重点人口管理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及时列管符合重点人口条件的人员

(二)熟悉重点人口的身份情况、别名绰号、体貌特征及列管原因

(三)掌握重点人口的家庭情况、经济状况、交往人员、活动场所和现实表现,并记入管理档案

(四)每三个月对重点人口进行一次全面考察。

(五)对不符合列管条件的重点人口,及时办理撤管手续。

1、有从事颠覆国家政权、分裂国家、投敌叛变、叛逃等活动嫌疑的

2、有参与动乱、骚乱、暴乱或者其他破 坏活动,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嫌疑的

3、有组织、参加敌对组织嫌疑,或者有 组织、参加其他危害国家安全和稳定的组织活动嫌疑,或者与这些组织有联系嫌疑的

4、有参加邪教、会道门活动或者利用宗教进行非法活动嫌疑的

5、有故意破坏民族团结,抗拒国家法律 实施等宣传煽动活动嫌疑的

6、有从事间谍或者窃取、刺探、收买、 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或者情报嫌疑的

7、有其他危害国家安全活动嫌疑的。

列管重点人员是公安部门列入监管的重点人员,包括被依法判处管制的罪犯,被依法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被依法宣告缓刑的罪犯,被裁定假释的罪犯,被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