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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职工如何办理医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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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职工如何办理医保

如果是刚退休还未到参保地区县社保中心办理在职转退休手续的,应当先持以下证件到社保中心办理在职转退休手续:(1)《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减少表》(表九) (2)《退休人员审批表》 (3)《基本医疗保险视同缴费年限认定审批表》(4)其他相关证明材料(5)需补缴医疗保险费的,还应填写《基本医疗保险补缴情况表》(表十)。

若已经办理了上述手续的,请往后看。

因病住院治疗,持医疗保险证历到定点医院医保办公室办理住院手续,因病情紧急来不及办理的,可先住院再补办手续,定点医疗机构在参保人员住院2个工作日内到县社保中心备案。出院时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由本人垫付,次月报销。医保网络运行后参保人员只需支付个人应负担部分,需统筹基金支付的费用由医院和医保中心结算。医保范围的医疗费用,退休职工个人负担16%。在职职工负担18%。

参保职工退休后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条件

1、缴费年限

参保职工达到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达到国家规定年限的,退休后仍可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但无需再继续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目前,国家对最低缴费年限尚无统一规定,由各统筹地区根据本地情况自行确定,一般为男职工三十年,女职工二十五年。经济较发达统筹地区规定的缴费年限比较短,如北京,男职工为二十五年,女职工为二十年。

2、参保职工退休时未达到国家规定的缴费年限的,可以缴费至国家规定的年限,补缴费用包括其实际缴费年限与国家规定的最低缴费年限相差的期间内,应当由用人单位和个人缴纳的全部医疗保险费用。

退休职工医疗保险待遇标准

一、参加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单位参保人员,按政策规定退休后不需继续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其退休后原用人单位欠缴基本医疗保险费或已无在职职工参保缴费时,不影响其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享受。

二、参加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退休后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未达到规定年限、仍需继续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由个人按照个体参保人员参保缴费标准继续缴费至规定年限或在办理退休手续的同时以上年度个体参保人员缴费标准一次性缴足规定年限,缴费标准为:退休时上一年度成都市职工月平均工资× 80%× 9.5% × 应缴月数,一次性缴费后个人账户记账标准按相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