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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交通综合执法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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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交通综合执法条例

该《条例》共七章、四十八条,分为总则、执法规范、执法协作、执法监督、执法保障、法律责任和附则。

《条例》明确了交通运输执法主体和执法内容,规定:由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机构以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名义,集中行使交通运输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相关的行政检查权、行政强制权。

《条例》明确: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经费列入同级预算,配置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工作所需办公场所和设施以及执法车辆(船艇)、执法服装、执法装备等配备适应工作需要的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人员。具体配置(配备)标准由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统筹考虑区域面积、路网规模等因素确定。

《条例》严格规范了交通执法行为。针对粗暴执法、趋利执法等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条例》规定:制定并公开执法事项目录和执法裁量基准,做到阳光执法统一着装、统一标志标识、统一执法文书,做到规范执法落实并细化执法公示、执法全过程记录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等制度,做到严格执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