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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建设质量事故等级划分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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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建设质量事故等级划分标准

电力工程的质量事故一般有以下3种分类方法:

(1)按事故的性质及严重程度划分

一般事故:通常指经济损失在5000元一10万元额度内的质量事故。   

重大事故:凡是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列为重大事故。

● 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主要结构倒塌者为重大事故。

● 超过规范规定或设计要求的基础严重不均匀沉降、建筑物倾斜、结构开裂或主体结构强度严重不足,影响构筑物的寿命,造成不可补救的永久性质量缺陷或事故。

● 影响建筑设备及其相应系统的使用功能,造成永久性质量缺陷者。

● 经济损失在10万元以上者。

(2)按事故造成的后果划分

未遂事故 

已遂事故

(3)按事故责任划分

指导责任事故:指由于在工程实施指导或领导失误而造成的质量事故。例如由于赶工期追进度,放松或不按质量标准进行控制和检验,施工时降低质量标准等。

操作责任事故:指在施工过程中,由于实施操作者不按规程或标准实施操作而造成的质量事故。例如,浇筑混凝土时随意加水混凝土拌合料产生了离析现象仍浇筑入模压实土方含水量及压实遍数未按要求操作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