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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城镇居民保险报销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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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城镇居民保险报销比例

一、门诊急诊(含家庭病床)报销比例

1、60周岁以上人员、重残人员以及中小学生和婴幼儿,门诊急诊医疗费用年度累计超过300元以上的部分,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或者一级医疗机构)就医的:居民医保基金支付70%二级医疗机构支付60%三级医疗机构支付50%等。

2、超过18周岁、不满60周岁人员,门诊急诊医疗费用年度累计超过500元以上的部分,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或者一级医疗机构)就医的,居民医保基金支付70%二级医疗机构支付60%三级医疗机构支付50%。

3、参保人员在村卫生室门诊就医的,不计入起付标准,直接支付80%。

二、住院(含急诊观察室留院观察)报销比例

对本市城乡居民医保参保人员每次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设起付标准,具体为:一级医疗机构50元,二级医疗机构100元,三级医疗机构300元。超过起付标准以上部分的医疗费用,居民医保基金按照以下比例支付:

1、60周岁及以上人员、以及重残人员,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或者一级医疗机构)住院的,支付90%二级医疗机构支付80%三级医疗机构支付70%。

2、60周岁以下人员,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或者一级医疗机构)住院的,支付80%二级医疗机构支付75%三级医疗机构支付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