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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高校教授职称评审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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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高校教授职称评审条件

基本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坚持党的基本路线,遵守宪法和法律。

(二)热爱教育事业,认真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和政策,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求实创新,治学严谨,教风端正。

(三)师德高尚,严于律己,品德言行堪为学生表率。教育思想端正,关心、爱护全体学生,教书育人,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四)团结协作,服从组织安排。具有相当业务水平,能履行拟晋升职务职责,积极完成本职工作,任现职以来各学年度考核均为称职以上。

(五)具备高等学校教师资格。

(六)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第三条 申报条件

(一)学历、资历条件

1、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担任副教授职务五年以上。申报评审教授专业技术资格,40周岁以下(含40周岁)的教师,须具有硕士以上学位。

2、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取得副教授资格后,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直接申报教授资格:

(1)获国家“三大奖”或“社会科学奖”二等奖以上主要完成人(一等奖前三名,二等奖前二名)或获省部级“三大奖”或者部级“社会科学奖”一等奖的主要负责人(名列第一位)。

(2)获国家教学成果奖二等奖或省级教学成果奖一等奖1项(均须名列第一位)。

(3)主持完成国家或省、部级重大科研课题2项,并取得明显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4)以第一作者发表的论文被《SCI》、《EI》、《ISTP》、《SSCI》或《AACI》所收录2篇以上。

(二)外语、计算机条件

1、掌握一门外国语,并按规定参加国家或省人事部门统一组织的考试合格。

2、掌握一定的计算机基本知识和实际操作技能,并按规定参加国家或省人事部门统一组织的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并取得合格证书。

3、符合外语、计算机免试条件的,须经省人事部门审核批准。

第四条 评审条件

(一)思想政治表现和教师职业道德条件

1、重视思想政治工作,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实施素质教育,自觉履行《教师法》规定的义务。

2、加强师德修养,爱岗敬业,为人师表。建立民主、平等、和谐的师生关系,尊重学生人格,不得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

3、任现职期间因违法违纪、教学事故等受行政处分的人员,按如下规定处理:受警告处分的,一年内不得晋升受记过、记大过处分的,三年内不得晋升受降职、降级、留用处分的,五年内不得晋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