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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没有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享受的生育津贴,以个体人员生育或流产前12个月本人生育保险缴费工资总额除以365(天数)后,再乘以下列具体天数计发:
(一)生育的按98天计。其中难产的,增加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15天(二)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按15天计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按42天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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