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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诈骗罪量刑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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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诈骗罪量刑标准

一、诈骗罪量刑标准

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诈骗罪的量刑标准如下:

1、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2、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3、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二、诈骗罪的数额标准

1、个人诈骗公私财物2千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个人诈骗公私财物3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

个人诈骗公私财物20万元以上的,属于诈骗数额特别巨大。诈骗数额特别巨大是认定诈骗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的一个重要内容,但不是唯一情节。诈骗数额在10万元以上,又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应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

(1)诈骗集团的首要分子或者共同诈骗犯罪中情节严重的主犯

(2)惯犯或者流窜作案危害严重的

(3)诈骗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急需的生产资料,严重影响生产或者造成其他严重损失的

(4)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救济、医疗款物,造成严重后果

(5)挥霍诈骗的财物,致使诈骗的财物无法返还的

(6)使用诈骗的财物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7)曾因诈骗受过刑事处罚量刑的

(8)导致被害人死亡、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9)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2、对共同诈骗犯罪,应当以行为人参与共同诈骗的数额认定其犯罪数额,并结合行为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和非法所得数额等情节依法处罚。

2006年诈骗罪量刑标准

个人诈骗公私财物2千元以上(2千元至4千元)的,属于“数额较大”。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