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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切险的承保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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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切险的承保范围

一切险的范围:

1、八级以上(含八级)大风、洪水、地震、海啸、雷击、崖崩、滑坡、泥石流、冰凌

2、火灾、爆炸

3、碰撞、触碰

4、搁浅、触礁

5、船舶失踪等。法律依据:《沿海、内河船舶保险条款》本保险分为全损险和一切险,本保险按保险单注明的承保险别承担保险责任。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船舶发生的全损,本保险负责赔偿。

1、八级以上(含八级)大风、洪水、地震、海啸、雷击、崖崩、滑坡、泥石流、冰凌2、火灾、爆炸3、碰撞、触碰4、搁浅、触礁5、由于上述一至四款灾害或事故引起的倾覆、沉没6、船舶失踪。

根据我国的《沿海,内河船舶保险条款》的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以及相关的政策的要求,一切险包括的范围:

1、八级以上(含八级)大风,洪水,地震,海啸,雷击,崖崩,滑坡,泥石流,冰凌。

2、火灾,爆炸。

3、碰撞,触碰。

4、搁浅,触礁。

5、船舶失踪等。

我国保险业的行政主管机关——中国人民银行在关于《海洋运输货物保险“一切险”条款解释的请示》的复函中对一切险承保范围解释如下:“海洋运输保险‘一切险’是中国人民银行在《关于下发外币保险业务类保险条款的通知》中批准执行的。‘一切险’承保的范围是平安险、水渍险及被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由于外来原因所致的全部或部分损失。外来原因仅指偷窃、提货不着、淡水雨淋、短量、混杂、玷污、渗漏、碰损、串味、受潮受热、钩损、包装破裂、锈损。”

但是,关于复函的效力,相关人士存在质疑。首先,央行的复函既不是行政法规,也不是部门规章,只是行政部门的一个意见,并非属人民法院办案时必须要依据或参照之列其次,作为保险业的行政主管机关,央行只能对其所属的保险公司从事保险业务起指导作用,却并不能干预保险合同的约束力,更不能强制地自动生成为保险单中的一项保险条款再次,作为保险行业的行政主管机关,央行本身并不具备对保险人与被保险人的争议具体条款进行解释的权力。

综上,央行的复函并不能成为保险正确理解海运保险中的“一切险”人肆意解释“一切险”承保范围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