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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宅基地面积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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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宅基地面积标准

(一)城市郊区及乡(镇)所在地,每户面积不得超过166平方米

(二)平原地区的村庄,每户面积不得超过200平方米。村庄建在盐碱地、荒滩地上的,可适当放宽,但最多不得超过264平方米。

(三)山地丘岭区,村址在平原地上的,每户面积132平方米在山坡薄地上的,每户面积可以适当放宽,但最多不得超过264平方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