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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立法的三种形式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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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立法的三种形式是什么

1、法产生的方式有两种:一种是制定,针对的是成文法

另一种是认可,针对不成文法,不成文法包括习惯法和判例法。

2、国家制定 国家认可 法律产生的两种方式是国家制定的成文法 国家认可的习惯法

3、制定和认可是法律产生的两种方式。制定是指特定的国家机关通过立法活动产生新的规范认可是指国家对既存的行为规范予以承认,赋予其法律效力。

在我国,国家创制法律的两种形式是制定或认可。法由国家制定或者认可,也就是使法具有国家意志的形式。制定或者认可是国家创制法的两种基本形式。法律的目的在于维护有利于统治阶级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是统治阶级实现其统治的一项重要工具。用通俗的话说就是:法律制定的目的有两个,一个是预防犯罪的目的,一个是制裁犯罪的目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的规定,我国的立法主要包括以下形式:1、法律2、行政法规3、地方性法规4、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5、国务院部门规章6、地方政府规章。

(1)法律:按照法律制定的机关及调整的对象和范围不同,法律可分为基本法律和一般法律。

基本法律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和修改,规定和调整国家和社会生活中某一方面带有基本性和全面性的社会关系,如《刑法》、《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等。

一般法律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或修改的,规定和调整除由基本法律调整以外的,涉及国家和社会生活某一方面的关系的法律,如《商标法》、《产品质量法》、《国家赔偿法》等。

(2)行政法规:行政法规是最高国家行政机关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的有关国家行政管理方面的法律规范性文件。

其地位和效力低于宪法和法律。

(3)地方性法规:地方性法规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设区的市和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在其法定权限内制定的法律规范性文件。

地方性法规具有地方性,只在本辖区内有效,其地位和效力低于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不得与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

(4)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是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大会依照法定的自治权,在其职权范围内制定的带有民族区域自治特点的法律规范性文件。

(5)国务院部门规章:是指国务院各部、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权限范围内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6)地方政府规章: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政府,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方性法规,在其法定权限内制定的法律规范性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