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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房三个阶段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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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房三个阶段规定

一、通知

开发商拿到产权证之后,应及时与购房者取得联系,并通知对方在约定时间内来办理交房手续,如果购房者在约定时间内未到场办理交房手续,则视为开发商与购房者已完成房屋交付手续。

二、验收

购房者收到通知后,以房屋买卖合同为标准,对房屋进行验收,过程中购房者可以要求开发商出示房产证及建设工程质量检验合格报告,如果开发商拒绝出示,购房者可以拒绝收房,造成的后果由开发商承担。

三、查证

收房时,购房者应检查开发商是否有《住宅使用说明书》与《住宅质量保证书》,其中《住宅质量保证书》与房屋买卖合同所具备的效力是相同的,内容可以作为房屋买卖合同的补充约定,同时开发商也应按照预定,负责房屋的保修工作。

四、签交接书

购房者对房屋和产权进行检查,确认无误后,应和开发商签订房屋交接书,如果验收后发现与合同约定不符合,购房者应及时向开发商反馈,待房屋与合同约定完全符合后,再与开发商签订房屋交接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