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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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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全文

1、安全保障权:消费者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

2、知情权:即消费者有权知悉商品或服务的真实情况。

3、自主选择权:消费者享有自由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

4、公平交易权:消费者有权获得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强制交易行为。

5、求偿权:消费者受到人身、财产损害时,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

6、结社权:消费者享有依法成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社会团体的权利。

7、获得知识权:消费者有权获得自身消费及权益保护方面有关的知识。

8、受尊重权:消费者的人格尊严、风俗习惯受尊重。

9、监督权:消费者享有权监督、检举、控告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

10、个人信息保护权。消费者的个人信息及隐私受保护,在个人信息被过度收集、使用时,有权要求商家或信息收集者删除信息、停止侵害,并可依法要求赔偿。

、知情权、自主选择权、公平交易权、获得赔偿权、成立维权组织权、获得知识权、受尊重权、个人信息得到保护权、监督权等十项基本权利,《民法典》对此也有相关的规定。

(一)《民法典》关于生命健康权的规定

生命健康权是消费者享有的基本权利,《民法典》在生命健康权的基础上,全面规定了生命权、健康权和身体权,并将其内容规定在人格权编中,保障了消费者在生命健康权受到侵害时,能够主张相应权利的保护。

《民法典》对生命健康权保护的问题也在合同编、侵权责任编中有所体现。

1、损害生命健康权的免责条款无效。

《民法典》合同编第五百零六条中规定合同中约定对损害消费者生命健康权免责的条款直接归于无效。

2、违约中的精神损害赔偿

《民法典》第九百九十六条规定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损害对方人格权造成严重精神损害,受损害方选择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的,不影响受损害方请求精神损害赔偿。此条款的增加,不仅扩大了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范围,而且更有利于对消费者生命健康权的保护。

3、经营者的安全保障义务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规定了安全保障义务人责任条款,补充了“经营者、管理者或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的内容。

4、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明确规定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本条与《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七条相比,增加了物业服务企业对从建筑物中抛掷物有安全保障义务,强调了物业对于高空坠物损害人们利益的安保责任。凸显《民法典》对人的生命健康权的重视。